close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
(一)口頭糾正。
(二)調整座位。
(三)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四)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五)通知家長,協請處理。
(六)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七)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八)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九)經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三)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四)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學生反映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3171746#ixzz1oFCaWwsX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