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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智慧(linguistic intelligence):
乃指口語及書寫文字的運用能力,它包括了對語言文 字之意義(語意能力)、規則(語法能力),以及聲音、節奏、音調、詩韻(音韻學能力)、不同功能(語言的實用能力)的敏感性。



音樂智慧(musical intelligence):
乃指察覺、辨別、改變和表達音樂的能力,它允許人們能對聲音的意義加以創造、溝通與理解,主要包括了對節奏、音調或旋律、音色的敏感性。



邏輯-數學智慧(logical-mathematical in telligence):
乃指運用數字和推理的能力,它涉及了對抽象關係的使用與瞭解,其核心成份包括了覺察邏輯或數字之樣式(pattern)的能力,以及進行廣泛的推理,或巧妙地處理抽象分析的能力。



空間智慧(spatial intellignece):
乃指對視覺性或空間性的訊息之知覺能力,以及把所知覺到的加以表現出來的能力。其核心成份包括了精確知覺物體或形狀的能力,對知覺到的物體或形狀進行操作或在心中進行空間旋轉的能力,在腦中形成心像以及轉換心像的能力,對圖像藝術所感受的視覺與空間之張力、平衡與組成等關係的敏感性。



肢體-運作智慧(bodily-kinesthetic intelligence):
乃指運用身體來表達想法與感覺,以及運用雙手生產或改造事物的能力,其核心成份包括了巧妙地處理(包括粗略與精緻的身體動作)物體的能力,巧妙地使用不同的身體動作來運作或表達的能力,以及自身感受的、觸覺的和由觸覺引起的能力。



人際智慧(interpersonal intelligence):
乃指辨識與瞭解他人的感覺、信念與意向的能力,其核心成份包括了注意並區辨他人的心情、性情、動機與意向,並做出適當反應的能力。



內省智慧(intarpersonal intelligence):
乃指能對自我進行省察、區辨自我的感覺,並產生適當行動的能力。其核心成份為發展可靠的自我運作模式,以瞭解自已之需求、目標、焦慮與優缺點,並藉以引導自己的行為之能力。



自然觀察智慧(naturalist intelligence):
乃指對周遭環境的動物、植物、人工製品,及其它事物進行有效辨識及分類的能力。詳而言之,自然觀察智能不只包括了對動植物的辨識能力,也包括了從引擎聲辨識汽車,在科學實驗室中辨識新奇樣式,以及藝術風格與生活模式的察覺等能力(Gardner,1999,頁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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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格蒙德·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年5月6日-1939年9月23日),原名Sigismund Schlomo Freud,奧地利精神分析學家,猶太人。精神分析學的創始人,稱為「維也納第一精神分析學派」以別於後來由此演變出的第二及第三學派。著作《夢的解析》、《精神分析引論》等。提出「潛意識」、「自我」、「本我」、「超我」、「伊底帕斯情結」、「性衝動」(Libido)等概念,認為人類男性天生具有弒父娶母的慾望和戀母情結(即伊底帕斯情結,參見:伊底帕斯),女性天生具有弒母娶父的慾望和戀父情結(又叫厄勒克特拉情結,參見:厄勒克特拉),以及兒童性行為等理論。其成就對哲學、心理學、美學甚至社會學、文學等都有深刻的影響,被世人譽為「精神分析之父」。但他的理論自誕生到如今,卻一直飽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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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代克提出影響刺激與反應關係建立的法則有三:練習律、準備律和效果律。

U 練習律是刺激與反應的連結,隨練習的次數而定。

U 準備律是刺激反應的聯結,隨個體身心準備狀態差異而異。個體在需求狀態下反應時,將因反應而獲得滿足,有過滿足的經驗,其後在相同情況下會出現相同反應。

U 效果律是刺激反應的聯結,視反應後是否能獲得滿足的 效果而定。對預先設定的刺激表現反應,反應後獲得獎賞,則使刺激反應聯結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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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高中(comprehensive school)亦可稱為綜合中學,係指在一學校行政系統中提供普通以及職業類科課程的中學,而所提供的課程彈性是根據學生的興趣、以及能力而規劃的。綜合高中現行學制為普通高中、高職以及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三種:普通高中提供語文、數學、理化與史地等普通課程,主要是為了學生升學之主要學科準備;高職提供職業課程,例如:農、工、商、幼兒保育、觀光、餐飲等實用技藝課程;高中附設職業類科普通科學生則是依據興趣與能力,進而挑選升學或職業類科課程。教育部於民國84年7月正式公布「綜合中學試辦計畫暨試辦要點」,於85學年度選定十九間高中職進行試辦綜合中學業務,彰化師範大學附工、台南成功大學附設高中、台北市成淵完全中學等均為目前綜合高中實施成效顯著的學校之一,綜合高中提供學生在生涯發展與決定上多樣化的選擇機會,以延後分化的原則,希冀達成適性發展的教育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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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協調、督導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三、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四、督導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協助公立、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
七、統籌建立、管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供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
、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使用,並對被害
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八、協助地方政府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並提供輔導及補助。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
關代表提供諮詢,其中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
分之一;且其女性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電子資料庫之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
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事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
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
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民事保護令
第 一 節 聲請及審理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
令。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 11 條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
地之法院管轄。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
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
止閱覽。

第 13 條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
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
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
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
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第 14 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
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
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
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
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
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
定。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
其效力。

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命令。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
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
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
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
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
權撤銷或變更之。

第 17 條 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之保護令,不因被害人同意相對
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第 18 條 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
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登錄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並供司法及其他
執行保護令之機關查閱。

第 19 條 法院應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措施。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所在地地方法院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
協助。但離島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
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第 二 節 執行
第 21 條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
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
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
保護令,由相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 22 條 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
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
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
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

第 23 條 前條所定必需品,相對人應一併交付有關證照、書據、印章或其他憑證而
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將之取交被害人。
前項憑證取交無著時,其屬被害人所有者,被害人得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
變更、註銷或補行發給;其屬相對人所有而為行政機關製發者,被害人得
請求原核發機關發給保護令有效期間之代用憑證。

第 24 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
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第 25 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執行機關或權利
人得依前條規定辦理,並得向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

第 26 條 當事人之一方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取得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得持保護令逕向戶政機關申請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登
記。

第 27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
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原核發保護令之法
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法院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28 條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執
行之。
當事人聲請法院承認之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有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其核發地國對於中華民國法院之保護令
不予承認者,法院得駁回其聲請。

第 三 章 刑事程序
第 29 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
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
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
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 30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逕行拘提或簽
發拘票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暴力行為已造成被害人身體或精神上傷害或騷擾
,不立即隔離者,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侵害
之危險。
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長期連續實施家庭暴力或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
酗酒、施用毒品或濫用藥物之習慣。
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利用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恐嚇或施暴行於被害人
之紀錄,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四、被害人為兒童、少年、老人、身心障礙或具有其他無法保護自身安全
之情形。

第 31 條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
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得附下列一款或數款條件命被
告遵守: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
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前項所附條件有效期間自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起生效,至刑事
訴訟終結時為止,最長不得逾一年。
檢察官或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
條件。

第 32 條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
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如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

第 33 條 第三十一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於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裁定停止羈押者
,準用之。
停止羈押之被告違反法院依前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法院於認有羈押必要
時,得命再執行羈押。

第 34 條 檢察官或法院為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附條件處分或裁定時,
應以書面為之,並送達於被告及被害人。

第 35 條 警察人員發現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應即報告檢察官或法院。第二十九條規定,於本
條情形,準用之。

第 36 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
離措施。

第 37 條 對於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案件所為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
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送達於被害人。

第 38 條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
束。
法院為前項緩刑宣告時,得命被告於付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
款或數款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
行為。
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
四、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
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之事項。
法院依前項第五款規定,命被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前,得準用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
法院為第一項之緩刑宣告時,應即通知被害人及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
關。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第二項保護管束事項情節重大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第 39 條 前條規定,於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之。

第 40 條 檢察官或法院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或前條規定所附之條件,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執行之。

第 41 條 法務部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前項計畫之訂定及執行之相關人員,應接受家庭暴力防治教育及訓練。

第 42 條 監獄長官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或脫逃之
事實通知被害人。但被害人之所在不明者,不在此限。

第 四 章 父母子女
第 43 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
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第 44 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或會面交往
之裁判後,發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為子女之最佳
利益改定之。

第 45 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
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
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
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
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第 4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團體辦理。
前項處所,應有受過家庭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其設置、監督會面
交往與交付子女之執行及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
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
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第 五 章 預防及處遇
第 48 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
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
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製作書面紀錄;其格式,由中央警政主管
機關定之。

第 49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
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
配合。

第 5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
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

第 52 條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第 53 條 衛生主管機關應擬訂及推廣有關家庭暴力防治之衛生教育宣導計畫。

第 54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
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
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第 55 條 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得為下列事項:
一、將加害人接受處遇情事告知司法機關、被害人及其辯護人。
二、調閱加害人在其他機構之處遇資料。
三、將加害人之資料告知司法機關、監獄監務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及其他有關機構。
加害人有不接受處遇計畫、接受時數不足或不遵守處遇計畫內容及恐嚇、
施暴等行為時,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執行機關(構)應告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必要時並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處理。

第 5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製作家庭暴力被害人權益、救濟及服務之書
面資料,供被害人取閱,並提供醫療機構及警察機關使用。
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知悉其病人為家庭暴力被害人時,應將前項資料交
付病人。
第一項資料,不得記明庇護所之地址。

第 5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
關家庭暴力防治之相關資料,俾醫療機構、公、私立國民小學及戶政機關
將該相關資料提供新生兒之父母、辦理小學新生註冊之父母、辦理結婚登
記之新婚夫妻及辦理出生登記之人。
前項資料內容應包括家庭暴力對於子女及家庭之影響及家庭暴力之防治服
務。

第 5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
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
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59 條 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應辦理社會工作人員、保母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相關
社會行政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警政主管機關應辦理警察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司法院及法務部應辦理相關司法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育。
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或督促相關醫療團體辦理醫護人員防治家庭暴力在職
教育。
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學校之輔導人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防治家庭暴
力在職教育及學校教育。

第 60 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有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但得於總時數不
變下,彈性安排於各學年實施。

第 六 章 罰則
第 61 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
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第 62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
,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 63 條 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經勸阻不聽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七 章 附則
第 64 條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5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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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里馬克(Premack)原則(老祖母法寶):

個體存在一種增強階層,位於頂端階層的增強行為是個體最有可能從事(喜愛)的活動。找出個體的增強階層,以較高層促動較低階層反應,使學習者獲得全面均衡的發展。


史瓦特法則(SWOT):
S優勢;W劣勢;O機會;T威脅。意即一個組織必須了解本身優劣勢所在,善用機會,減少對組織發展不利的威脅,組織才能永續經營、成長。


白金生定律:
行政首長喜歡增加部屬,以形成自己的權勢,即「建立王國」
機關成立的時間愈久,成員素質愈低 機關開會時間長短,與議題重要性形成反比 機關採用委員會愈多,效能愈差,而形成較小的核心小組以代替委員會功能 行政效率日趨低落,但建築及辦公設備卻日益豪華機關可用的錢必想法用完


寡頭鐵律:

密些爾提出:領導者權力的增加與組織之龐大成正比,與成員的權力成反比,少數人操控多數人,且政治爭權奪利鬥爭激烈


莫非定律:
做事如果過分自信、大而化之、滿腹樂觀,一定會出紕漏。看似細微或不起眼之處,經常是問題的根源


不完全控制定律:
堂斯依據莫非定律提出推論,沒有人能夠完全控制大型組織的行為,因此需居安思危。



麥爾士定律(職位決定立場):
本位擺中間,其他放兩旁;在什麼位置,說什麼話



不稀罕效應(BOHICA):
指組織成員對革新計劃的抵制態度,認為只要忍耐即可不受影響,久之革新計劃最後將無疾而終


比馬龍效應:

教師期望對學生的自我期望與行為發展產生影響,這種現象即是(PYGMALION)皮格馬利翁是古代塞浦路斯的一位善於雕刻的國王,由於他把全部熱情和希望放在自己雕刻的少女雕像身上,後來竟使這座雕像活了起來。心理學家羅森塔爾(R. Rosenthal)和雅各布森L. F. Jacobson)稱之爲“皮格馬利翁效應”這個神話故事告訴我們,把全部心血灌注在學生身上會起到極好的效果。例電影明星奧黛利赫本主演的賣花女及麻雀變鳳凰電影都是此應用。


從眾效應:

到圖書館讀書看大家都很認真,很自然地也跟著用功讀書。或是「趨炎附勢」、「西瓜偎大邊」等。


霍桑效應:

實驗組的受試者行為受到本身參與研究的影響,而非受到實驗變項影響的現象


強亨利效應:

當控制組的受試者感受到他們處在和實驗組競賽情況下,有超乎尋常表現的現象


漣漪效應:
教師訂正學生不良行為時,常會影響鄰近學生的行為。





月暈效應:
社會心理學中有一個理論叫做「月暈效應」。就是一個人表現好時,大家對他的評價遠遠高於他實際的表現,就像我們看月亮的大小,不是實際月亮的大小,而是包含月亮的暈光。反之,一個人表現不好的時候,別人眼中所認為的差勁程度,也會遠大於他真正差勁的表現。



仰巴腳效應(出醜效應):
才能平庸者固然不會受人傾慕,而全然無缺點的人,也未必討人喜歡。最討人喜歡的人物是精明而帶有小缺點的人。此種現象稱為仰巴腳效應。



旁觀者效應:
危機現場中人數愈多,救助行為出現的可能反而愈少。此現象為旁觀者效應。



字優效應:
某些字母是某個單字的各部份時,人們能更快速更精確的閱讀它們的現象,稱之為字優效應。


脈絡效應:
對一個字的辦識速度與準確性會受這一個字在句子中的脈絡的影響。


團體極化效應:
對個人置身團體時趨於支持極端化決策的心理傾向,稱為團體化效應。


閃光效應:
指引人震撼的事件,容易使人留下深刻的記憶。閃光燈記憶所記者,多半是與個人有關的重要事件。


萊斯托夫效應:
學習材料中最為特殊的事件,容易記憶。有些人為了增加別人對他的印象,不是在服裝上力求表現新穎,就是在言行上刻意表現突出,方式不同,目的則一。


舌尖效應:

話說到嘴邊卻突然想不起來的現象,認知論解釋為形音意聯結困難所致。


時近效應:

最近(最後)學習教材最容易記得


初始效應:
最初學習教材最容易記得。要呈現正反兩面的資料且企圖使正面資料的印象加深時,應先呈現正面資料,立即接著呈現反面資料,使學生對正面資料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即使產生「原初效應」。


破窗效應:
心理學的研究上有個現象叫做「破窗效應」,就是說,一個房子如果窗戶破了,沒有人去修補,隔不久,其它的窗戶也會莫名其妙的被人打破;一面牆,如果出現一些塗鴉沒有清洗掉,很快的,牆上就佈滿了亂七八糟,不堪入目的東西。一個很乾淨的地方,人會不好意思丟垃圾,但是一旦地上有垃圾出現之後,人就會毫不猶疑的拋,絲毫不覺羞愧。這真是很奇怪的現象。心理學家研究的就是這個「引爆點」,地上究竟要有多髒,人們才會覺得反正這麼髒,再髒一點無所謂,情況究竟要壞到什麼程度,人們才會自暴自棄,讓它爛到底。


過度辯證(overjustification)效應:
外在的動機(如金錢上的獎勵)若是過於強大、明顯,此時我們內在的動機或是出發點受到外在的誘惑,會使學習者認知上失調,進而產生一種為的「只是錢」的理念。也就是,過度的外在酬賞將降低內在動機。所以如果已經發展出內在動機則不需外在動機否則會造成矯往過度辯護效果我過度效應。因此如果獎勵用錯地方,會有不良效果。


蝴蝶效應:
美國科學家,也就是以混沌理論聞名的科學先知 羅倫茲(Edward Lorenz)提出,曾說巴西蝴蝶擺動翅膀,竟可在德州引龍捲風。任何微小現象的發生,均蘊含某種意義,不可隨便忽略。一系統的某一端若發生了小幅變動,透過整個系統的加乘作用,很有可能會對另一端發生極大的影響。這樣的一個現象是一般人所熟知的"蝴蝶效應"。而在一個產業中也有這樣的現象,也就是在顧客端的需求有微小的變異時,對配銷商會有較大的變異產生,而在製造商方面,則面臨更大的需求變異此現象稱為長鞭效應。



統計迴歸效應:
受試者在前後測中,第二次測驗成績有向團體平均數迴歸的傾向稱迴歸效應。也就是說,再在第一次測試較差的學生可能在第二次測試時表現好些,而第一次表現好的學生則可能相反,這種情形稱為統計迴歸效應。


寬心劑的效應:

另一個醫學現象也可以看到心力控制身體的驚人力量,那就是寬心劑效應,如果治療的方法對身體並無特定功用,主要用來安慰、取悅病人,病人在不知情下服用寬心劑(藥劑代替品如維生素),仍然發生治療的效果許多實驗證明,寬心劑可治的病包括胸痛、手臂痛、偏頭痛、過敏、發燒、感冒、粉刺、氣喘、疣、各種疼痛、嘔吐、暈船、胃潰瘍、精神病(如沮喪、亢奮)、風濕及退化性關節炎、柏金斯肌肉顫抖症、各種硬化症……等不是嚴重危急到生命危險的各種病症,平均有百分之三十五的病人,以寬心劑治療有非常顯著的效果。


柴嘉妮(Zeigranik)效應:
未完成工作的會比巳完成工作容易記得。


慣性效應:
由刻板印象所延伸的行為模式,做出非理性的抉擇。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2627720#ixzz1mzI064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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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為何你們老師要出這種題目,不過我還是幫你找到了答案:
Year年 Country 國家
Since Foundation Iceland 冰島(自從1918建國以來)
1783 Poland 波蘭
1820 Netherlands荷蘭
1845 Luxembourg 盧森堡
1860 Italy 義大利
1867 Belgium 比利時
1870 Austria 奧地利
1881 France 法國
1890 Finland 芬蘭
1900 Japan 日本
1917 Russia 俄國
1923 Turkey 土耳其
1936 Norway 挪威
1949 China 中國
1950 Portugal 葡萄牙
1958 Sweden 瑞典
1967 Denmark 丹麥
1967 Cyprus 賽普路斯
1970 Germany 德國
1970 Switzerland 瑞士
1982 Ireland 愛爾蘭
1983 Greece 希臘
1986 United Kingdom 英國(包括:英格蘭、蘇格蘭、 威爾斯及北愛爾蘭)
1990 New Zealand 紐西蘭
1990 Namibia 納米比亞
1996 South Africa 南非
1998 England 英國(強化1986年禁令,擴及所有私立 學校)
1998 American Samoa 美屬薩摩亞
2000 Zambia 尚比亞
2000 Thailand 泰國
2000 Trinidad and Tobago 千里達托貝哥
2001 Kenya 肯亞
2002 Fiji 美屬薩摩亞
2004 Canada 加拿大
2006 Taiwan 台灣
所以我國是第35個宣布體罰違法的國家,惟如1998的英國不算的話,則是第34國,祝作業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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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實主義的教育觀點
教育目的
1. 重視培養適應現代社會需求科技人才
2. 重視培養學生科技思考的能力
教學內容
1. 重視自然學科
2. 重視基本學科
3.重視傳統學科
教學方法
1. 重視鼓勵科學思考教學法
2. 重視有組織和系統教學法
3. 重視使用視聽教具
4.重視以教師為中心的教學法



一、唯實主義(Realism)

(1)定義:教育的目的在求真而不求美
(2)應用:人文唯實論.社會唯實論.感官唯實論(EllwoodP.Cubberley,1920)
(3)唯實主義應用學說概念:


精神 內容 代表學者
人文唯實論
Humanistic realism 反對形式與文體,贊成思想與內容,這是反應的發端 利用古代文學,作為一種手段,以達新的目的。即傳授智識,有益於其所生存的世界。  
社會唯實論
Social realism 新世界崇尚實際人的自然反應 力主實用教育的重要,如教師需訓練學生的現世生活,而不在訓練其學者生活。 孟泰恩
洛克
感官唯實論
Sense realism 培根的組織工作的自然結果 將培根創說的「科學歸納法」應用於教育,以創立一種普通法則,可使教育歷程簡化,使教育工作成為一種有組織的制度。 坤體良
豐勞麥爾
拉替基
康美紐斯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fulltext.php?q=%E6%9C%80%E6%8E%A5%E8%BF%91%E5%94%AF%E5%AF%A6%E4%B8%BB%E7%BE%A9%E7%9A%84%E7%B2%BE%E7%A5%9E#ixzz1mt2EyQ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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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斯多德的德行論
亞里斯多德的倫理學中主要包括四個立場:目的論、幸福論、德性論和中庸論。 這門學問要探討的是人生的目的、人生的至善,以及人的行為及其原理。由於倫理學探討的主題和人生有關,當然就必須回答生命意義的問題。亞里斯多德雖然沒直接談論生命的意義,但從他的目的論立場而言,認識人生最後的目的或最大的善同樣有助於我們對生命意義的追尋。
亞里斯多德這種目的論立場,在《尼可馬科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一書開始便明白表示:一切技術,一切研究以及一切實踐和選擇,都以某種善為目標。但目的的表現卻各不相同,有時候它就是實現活動本身,有時候它是活動之外的成果…。(NE. 1094a)倫理學上所謂的「目的論」,指某一項行為或某一項行為規則之是非對錯要根據這個行為或這個行為規則所趨向的目的來判斷。在目的論的立場之下,所謂的倫理規則、道德律變成是一種獲致某種善的手段,這一點和義務論將道德規則本身視為好的,道德律本身就是目的之主張迴然有別。 在人生的問題上,目的論立場主張,人生的活動所要追求的最終目的是幸福。亞里斯多德在這裡的推論步驟是這樣的:
1、人的任何一個有意的行為都以趨向某種善為其目的;
2、人生作為人有意行動的總和,也是以趨向某種善為目的(人生的目的);
3、能夠做為人生的目的必須是至善的(意指:本身就是善,不是追求另一個目的之手段),不是至
善就不能做為至善。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tfulltext-%E5%BC%B5%E6%A0%A1%E9%95%B7%E4%B8%BB%E5%BC%B5%E5%AD%B8%E7%94%9F%E8%8B%A5%E8%83%BD%E5%BE%9E%E5%B0%8F%E5%9C%A8%E6%97%A5%E5%B8%B8%E7%94%9F%E6%B4%BB%E4%B8%AD%20%E8%A1%A8%E7%8F%BE%E5%87%BA%E5%AD%9D%E9%A0%86%20%E8%AA%A0%E5%AF%A6%20%E5%AE%88%E4%BF%A1%E7%AD%89%E8%A1%8C%E7%82%BA.htm#ixzz1mt1IxG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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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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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形(Gestalt)是德國字,原意為形狀、圖形。完形一詞、源自一群研究知覺的德國心理學家,他們發現,人類對事物的知覺並非根據此事物的各個分離的片斷,而是以一個有意義的整體為單位。因此,把各個部份或各個因素集合成一個具有意義的整體,即為完形。

此外,就『形與景』的角度而言,能將目標物從周遭的背景環境中區辨出來,將注意力集中在目標物上,明白的辨別出它與背景環境的界限,亦是形成『完形』,即形成『背景』與『形』的意思。

Perls 曾對完形下過一個解釋:『完成乃是一種形態,是構成某事物的個別部份的一種特定組織。完形心理學的基本前提是,人類本質乃一整體,並以整體(或完形)感知世界,而不同事物也唯有以其組成之整體(或完形)方能被人類瞭解。

完形治療學派為 Perls 所創立, Perls 在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便是將佛洛依德的心理的理論和身體的理論統整為一。

*思想史上的地位

Perls 為身心分離的傳統思想譜下休止符,他認為身體與心理是整體的,若只是解開心理的封鎖無濟於事,因此完形治療強調『身體的活動』。例如: Perls 常問來談者『你想做什麼?』『我想吐痰、痛罵一頓』, Perls 會說『那就吐呀』。當來談者吐痰、謾罵、咬人時, Perls 認為即是一種治療,因為把內心所想付諸實現,為生理層面的重新架構。  

因此, Perls 在思想史上重要的一件事,即是他把身體帶進治療的領域裡,這可說是對佛洛依德精神分析學的心理主義之反動。

Perls 特別重視『身體感覺』或『身體語言』,在這之前的心理治療,語言是『形』,身體『背景』, Perls 恰恰相反,語言『景』,身體『形』,他認為語言意識性高,容易撒謊,身體卻是潛意識的。潛意識比意識更誠實,察覺『身體的感受或非語言的表現』,更能成為『真正的自己』。基於此完形治療法主張放棄理性,去傾聽身體的感覺。

『完形治療』理論乃 Perls 所創立,主要是奠基在完形心理學的理論上。

完形心理學

由魏泰邁、庫勒與考夫卡所創立,強調行為是有組織的統整的整體,而非特殊分離的部份,即構成整體的部份不能被分開的瞭解,這種行為的整體就是完形。

完形心理學強調『全體大於部分的相加總和』,即全體並非把各部集合而成全體是超越部分的。

例如:水(全體)是超乎氫(部分)、氧(部分)的存在;欣賞名曲時,不是聽到分散的音符,而是連續的音符、速度、音調和強弱的統整體。所以,整體被界定為部份的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賴的,基於此,分析永不能提供整體的了解。

完形心理學的重點原本在闡明人類知覺與學習的歷程,因此,完形治療法和完形心理學是有所不同的。 Perls 就摘取了其中對心理治療有意義的部份,作為其治療法之基礎。如下所述:

一、有機體有追求完整的傾向:一個不完全的完形就會引起注意直至完形出現

和穩定為止。

二、有機體會依照其當前之需要,完成其完形。 Perls 認為要滿足需要,就必須

形成完形。

三、有機體的行為是一種整體,大於部份的相加總和。

四、有機體行為含意要由其生活整體的內涵中去了解。如對人的認識,不能

將人抽離環境(整體)來看。

五、有機體透過形與景之原則、了解其所處環境。

此外,由於現象學上所指的現象,是指“個人憑感官所知覺到的立即經驗”而完形治療深信『當事人對環境立即的覺察,而不去推論一些形成某一行為的原因。』所以,完形治療是現象學取向的。又因為該治療法的基礎是此時此地,因此也是存在取向的。

在完形治療中,『覺察』、『責任』、『自由、選擇』是很重要的三角關係,即察覺力愈強,自由的可能性愈大,而自己應為自己所做的決定,行為負責。此即存在主義的味道。

而在完形治療中,所採用的一些名詞,諸如『投射』、『內化』、『壓抑』...等,是源自精神分析的,故完形治療學派可說是受到許多學派的影響。

完形治療強調接納真實的原有自己,不去受到自己或他人的合理化、期待、判斷、曲解所操縱,而以自己所想的、所要的、所感覺的為基礎表現自我。

在人格發展的階段中,孩子經由『承認』的歷程發現自己,欣賞自己的存在,但由於父母的給予評價(讚許),使孩子開始壓抑不被稱讚的思想、情緒、行為,而轉為附和他人,無法完全接受真實原有的自己。

此外, Perls 提出,在人的體內,存有自我荍Q者(topdog)與其相反2悛?underdog),前者很正義,很具權威也很完美,以“應該”“必須”等觀念來對個體作操縱與擺佈。

由於勝利者和失敗者都在不斷掙扎,奪取控制權,這內在的矛盾與衝突,便對人造成一種持續不斷的折磨,極之痛苦。

因此,完形治療即是要協助受導者,自覺有這兩個不協調部份的存在,尋求解決方法,將內在分裂情況改善,以求達到身心統整為一。

(一)自我覺察

自我覺察是完形治療的核心。完形治療學派認為個體有自我調整的功能,個體若能充份覺察,必然改變;也就是,覺察本身即具有治療的效果。那麼自我覺察是什麼呢?Simkin在1970年曾對『覺察』做了以下的說明:「完形諮商強調覺察、現在,覺察乃是專注與注意的能力。思考並不是覺察,感覺、感受也不是覺察,覺察乃是去接觸、了解我正在想什麼、感覺、感受到什麼......,如果我不能覺察我正在做的,我即是對我所做的沒有反應。」覺察是指去發現某些事情,讓個體接觸到或感覺到自己正在做什麼?感覺到自己的思考、動作、身體姿勢等。在覺察的過程中,個體與環境做良好的接觸,以經驗內在的衝突,統整其人格的分歧與對立,藉著覺察,個體發現真實的自我,從新整合自己。

覺察是一種提供選擇的工具,它也意味著改變的可能性。因為覺察,你知道你可以不這樣做,你知道你可以改變,也知道你可以不改變。你覺察的愈多,可做的選擇也愈多,當你選擇以後,就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任。當然,前提是你必須先覺察到,才可以做選擇,也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所以說,覺察是改變的開始。

此外,關於覺察有幾點要注意:

1.覺察不同於內省。因為內省是有目的性及評價性的,而覺察只是去觀察、注意而不評價。

2.人不可能同時對兩件事有相同程度的覺察。因為覺察特別強調專注與注意的能力,我們一次只能專注於一件事。

3.你有意志力去專注在你的察覺上。當你想要做覺察時,你隨時有能力可以做覺察。

4.缺乏覺察通常與逃避有關。在你生命中,或許有些部份是你一直害怕去碰觸,而不願面對的。所以說,成長需要勇氣,若我們總是逃避去覺察某些部份,那麼我們將無法改變與成長。

個體與環境是無法區分的,因此在覺察的過程中必須兼顧個體與環境,若僅偏重於對自我的覺察或是對環境的覺察其中一者,則無法達成清楚的覺察。

所以覺察應包括三個範疇:

(1)對自我的覺察

(2)對環境的覺察

(3)對自我與環境互動間的覺察。

因此自我覺察可分為外部領域、內部領域及中間領域:

1.外部領域:即是對外在世界的察覺,用五官-看、聽、嗅、味、觸與外界接觸。

例如白紙上的黑字,火車的聲音、玫瑰的花香......是他人也可客觀而得的。這個領域幫助我們植根於「現實」之中。

2.內部領域:是個人主觀的感覺,發生在自己的內部,只有自己能感覺得到,如疼、痛、癢、肌肉緊張以及各種情緒。

3.中間領域:即是對想像活動的察覺,包括種種心智活動,如幻想、計劃、分析、思考等等。

完形治療希望幫助當事人多專注在外部領域和內部領域的覺察上,因為許多人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受困於中間領域的空想、擔心等負面想像,而成了中間領域的囚犯。例如我們可能害怕失敗,而不敢嘗試一些計劃;可能擔心某些後果,而不敢冒險;這些擔心或是恐懼的想像往往帶來不安甚或阻擋了生活的進行。

要如何消除中間領域帶給我們的不安呢?我們可以在外部領域做些努力,也就是將不安轉換為實際的行動;例如假若害怕考試失敗,那就努力用功讀書。或是我們可以試著將身體放鬆,因為身體感官會反應出我們的情緒與不安,所以中間領域的負面想像會使我們的內部領域呈現緊張或不舒服的狀態,如呼吸急促、四肢顫抖、眉頭緊縮等等,此時我們若能察覺到這些內部領域的變化,並使自己的身體放鬆,那麼不安的感覺就較難侵入了。或是可以改變中間領域的用詞和想像,如將「假如考試考壞了,該怎麼辦?」改為「考試會過關」,那麼內部領域也就能隨之轉換成輕鬆自信的狀態了。

許多人受困於中間領域,因為他們不了解實際發生的,與自己想像的之間會有一大段差距,所以,我們要學習中間領域的正面運用方法,並使這三個領域平均發展,才能過著平衡的生活。

完形治療強調此時此刻,它認為留戀過去就是在逃避體驗現在。Polster在1973年曾提出「力量存在於現在」(Power is in the present),因為往者已矣,來者則尚未臨,只有現在才是最重要的。若把精力花在追憶過去或是冥想未來,「現在」的力量將消失無蹤。

為了有效幫助當事人接觸現在,完形治療者常會以現在式的問句問「什麼」(what)和「如何」(how)的問題,而很少問「為什麼」(why)的問題。因為完形治療認為問「為什麼」只會引導當事人去編造合理化的解釋及自我欺騙,將導致當事人不停地、頑固地去思索過去,而使他們脫離了此時此刻的體驗。

然而,完形治療法並非不重視過去,事實上,完形治療者認為,當過去與一個人現在的重要課題有關時,過去就是重要的。當當事人談及他們的過去時,治療者將要求他們藉著重演過去將想像帶到此地,不要只是談論那些情感,而要求當事人在此時此刻再次體驗過去所經驗過的情感,透過想像的歷程,再度體驗當初受到的傷害,進而釋放該傷害。

完形強調「此時此刻」,主要有幾項理由:

1.除了此刻他正在做的事以外,一個人不可能經驗到其他事。

2.個人的改變只能發生在現在,他不能改變過去已發生的或未來尚未發生的。

3.當他能存在於此時此刻,他便能運用察覺去發現他的需求,並能知道如何去滿足它。

4.自我的覺知也是存在於現在之中。

Perls 指出,當個體離開現實而沉浸於未來時,便經歷焦慮,對於未來,既害怕災難的降臨,又期待美好的結局,於是把所有的心思用在空想、計劃、取捨不定,因而脫離現實。但是完形並不否認個人生活的過去與未來的重要性,個人可將過去拉回現在來重新經驗它,也可經驗此刻他的計畫或未來的期望。

完形心理學認為有機體是透過「形」與「景」之原則,了解其所處的的環境。形成「完形」就是形成「背景」與「形」的意思, 無法形成「完形」,即「形」(興趣的焦點)與「背景」(忽視的部份)無法確定的人。 固執的人就是一旦形成「形」與「背景」,再也無法看出其他「形」與「背景」的人。 佛洛伊德所說的情結( complex ),即 Perls 所指病理的完形。亦即「形」與「背景」固定而無法看到其他部份。 形和背景 (figuer and ground), 最常拿來被引用的是丹麥的Edgar Rubin 於1915年所舉出來的 Rubin 之杯。       Rubin 的花瓶只是視覺的完形之例子,除了視覺之外,還有聽覺的外形,如音樂。 完形治療並非在外在形成人形與背景,也企圖重新組成自己的內在部份以及個體的經驗。 將視覺的認知擴展到我們的「情緒」部份與「感覺」部份,如此一來,視覺與感覺的認知就能在相同的原則下順利進行了。

完形要我們將注意力集中到感官知覺內在區域所發生的各種現象上,以建立一連串圖象與背景之間的關連性。因為愈能明確了解其間的關係,就愈能為我們的內心世界賦予意義,也愈能澄清我們真正的需求和意念何在,這是了解自己的根本之道。

一個心理健康的人就是能夠自由自在形成「完形」,就是能夠自由自在形成「完形」的人, 完形治療是企圖使無法形成「完形」的人或者祇形成一種「完形」而缺乏彈性者有創造「完形」的機會。所謂創造「完形」就是如何去感受實現世界,即對於外界的詮釋。

Koffka曾經舉了一個例子:有一個人把湖泊當做草原,後來聽說那是湖泊,吃驚得從馬背上掉下來。因為草原這個完形變成湖泊這個完形,他才掉下來。又譬如精神分析認為父親天天毆打,小孩才變成不良少年,完形治療如果形成「小孩被毆打(事實),只是做了精神官能症的父親的出氣筒,無異為父親做了一次心理治療」這個「完形」,則不一定會變成不良青少年。

換言之,完形治療不認為現在的自己是過去的產物,它要問的是現在自己對於過去所發的事情究竟形成怎樣的「完形」。

人的成長,主要是在達成自我實現的過程中,滿足一些動機及需求。需求的出現,成為整個人環境的焦點,這個焦點就是 Perls 所說的形象,相對的,個人環境即為背景。俟需求滿足,形象便退回背景,一旦新的需求出現時,另一個形象於焉產生。這種關係可用下圖說明:

有了這樣的概念,就可以了解當我們遭遇困難時,困難本身就是形象,如果我們只注意困難,而忽略了周圍的個人和環境的資源,很可能我們會理不清這個困難索引還的意義也很可能因此而身陷其中,夾雜不清,始終找不出解決之道。所以,波爾斯建議,凡事應從較寬廣的角度去知覺、去思考,問題的意義才能明白,需求才會獲得滿足。

在形與景取得平衡的時候,注意的焦點是強韌且清晰的,另外也具有柔軟性,唯有柔軟性才能在該變化的時候變化,而當你失衡時,捨棄舊有的注意焦點,固然有它的困難之處,但唯有如此才能發現新的焦點,或許有充份的理由將注意的焦點固定,但唯有超越障礙,人生才有可能更為柔軟,更為敏感。

而人的一生成長不外是形成「外形」之後又破壞它,破壞之後又形成它的不斷形成「完形」的過程。其中有些「完形」深深印在腦海裡,無法忘記,就很難形成新的「完形」。此即精神分析所說的「情結」,完形治療則稱為「未完成的行為」,亦即一個人形成「未完成的完形」之情形。

另一項主要的概念是未完成的事 (unfinished business),包括悔恨、憤怒、憎恨、痛苦、焦慮、悲傷、罪惡、被拋棄等未曾表達的情感。雖然這些情感未被表達,他們都與某些特殊、鮮明的記憶或想像連結在一起,這些未曾完全察識、未曾被充份體驗的情感在內心深處徘徊,在不知不覺中,影響個體與自己和他人的接觸。

人們都有成千成百種身體的、感情的、心靈的欲求,它們各有其意義吸引著我們的注意,有些無法滿足的欲求,將會一直牽引著我們的注意,不能滿足的欲求愈多,就愈會被過去所束縛,一旦對這些不滿的欲求沒有自覺,就會帶來疲勞、注意力散漫、混亂、緊張、身體疾病、破壞等不滿足的行為模式。在完形上就將這些未解決的情況,和未穫得滿足的欲求,稱之為「未完的形態」或是「未竟事務」。

未完成的事就如此持續著,直到個體面對、處理那些未曾表達的情感後,才算「完成」。這些不完全的層面,的確會尋求完備,而當它們累積到相當強度時,個體便陷入偏頗、苦悶、強迫行為,以及自我打擊中無法自拔。由於這些莫名的情感,製造了許多不必要的情緒困擾,打亂的我們對現實的覺察。

未完成的事對於目前行為的影響,可在一位缺乏母愛的男性身上清楚的看出。他可能會對母親懷有憤恨之情,因為不論他多麼努力,母親總是對他不滿意,為了轉移這種要求母性讚賞的需求,他可能會向其它女性尋求自己男子氣概的肯定。因此,他的行為便成了一種尋覓代替母愛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在他能體驗真正的滿足前,他必須先去完成未竟事務的體驗,把原不為人知的失望與憤怒的情感表達出來,才能突破僵局繼續停滯的成長歷程。

未解決的狀況和未完成的形態都會產生不平衡的情況,需要我們加以解決。在我們人生的所有領域上,都擁有追求解決或平衡的自然欲求。

所有未解決的問題出現於現在的瞬間,過去所有未解決的狀況皆繫在一根線上,而線的一端就握在你現在的手上。假若能觀察現在的行為、思想、感情,就可能到達握在手中線之源頭。如此一來為解決的狀況獲得解決,整件事便可打上完整的休止符,也就是放開了將自己束縛於過去的那根線,完全生活於現在,參與現在、解放過去-這也是完形的目的之一。

完形治療歷程

(一)治療目標

Perls :「完形治療的目標與其它治療的目標相同的,那就是使有機體成熟成長。」

*完形治療有以下幾個重要的目標:

1.由“人助”轉為“自助”E發當事人由外在環境的支持進入自我的支持。

2.幫助當事人過更充實的生活:

Perls :人僅發揮了百分之五~十五的潛能

Maslow:我們有固定的生活型態,我們一再扮演相同的角色,很少去創新和突破。潛能更進一層地發揮,可使我們生活態度日新,使我們生活更充實。

3.察識的獲得:

察識是人格改變的工具,具有治療性,在察識過程中,未竟事 務將逐一顯現於治療情境,得以加以處理。察識的目的是幫助當事人了解環境,了解自己,接納自己進而達到人格統整。

4.協助當事人達到人格統整:

當事人由於自我印象的影響,造成人格的分裂,無法盡己之才,滿足自我需求,自我實現。完形治療的目標是摒除自我印象的影響,提高當事人的覺察能力,協調本身內、外在中兩極化的知覺,使未完成的工作不再干攪現在而達到人格統整。健全的人格主要特質是能自我調適、自我約束。

5.幫助當事人找到自我

Perls :「只要你與們我同在,就不必再作適應,任何發生的事就像過眼的影像,你可以吸收,可以同化,也可以了解,不再隨著世界團團轉。」EX:"西藏生死書"中提到像天空的自性。

(二)治療者的功能與角色

「促使進當事人的成熟與除去阻礙成長的絆腳石。」從以上的目標可得知完形治療表扮演的角色是比較主動的,面質的態度。

◎治療者的功能

1.保持敏銳的意識形態,能夠完整的體會當事人所呈現的訊息,並協助當事人認出矛盾,不一致,甚至抗拒,挫折的部分。EX:說一件難過的事,嘴巴卻掛著微笑。

2.激發當事人察覺此時此刻自我,包括口語與非口語的部分。諮商員注意當事人的身體語言。 Perls :「個體想要表達的一切都在你面前,但它並不存在字裏行間。我們說的,大部分不是謊言,就是廢話,但我們的聲調、情緒姿勢、面部表情、以及身性的語言卻都表露出來無所遁形。」

3.溫和地面對當事人,幫助他們去察覺語言型式對他們的影響。EX:

(1)它說:非人化的主詞,以無生命的事物取代「我」,以逃避

 「我」所面對的問題。 * 以我取代「你」

(2)你說:用「你」來遠離真實經驗帶來的不安。* 以我取代「你」

(3)提問題:使發問的一方掩藏起來,安全而輕易將問題拋給諮商員。  * 將問句改為陳述句

(4)否定力量的言語:藉以否定個人的力量, Perls :「在"但是"之後所說的一切都是廢話。」

(5)隱喻:可能為當事人某些事務的對話。 * 將隱喻的內涵轉成顯明的意義,並連用在治療過程中。

(6)揭發事情原委的潛隱性語言。

4.有關諮商專業人員的覺察:

因扮演幫助當事人覺察自我的角色,故當事人必須同樣具有覺察的能力,以便在諮商過程中,察覺自我與當事的狀況。Enright:「諮商事業人員雖然都認為覺察業諮商專業是很重要的,但是我們的意識中,仍多以個人的記憶、猜測、計劃、或內在對話等在進行諮商工作很少是真正察覺自已和他人的經驗。」

專業知識讓我們對人類普遍的心理現象似乎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這些知識往往成為阻礙我們真正察覺個人經驗、情緒、想法及外在環境等的最大阻礙。

◎治療者的角色

(1)嚮導和催化劑:提供諮商氣氛,讓當事人在此氣氛中有機會去覺察自己的需要。

(2)投射鏡:讓當事人從中瞧見自己,在彼此互動中,當事人體認到諮商員和自己一樣都不完美。

(三)治療者與當事人的關係

人對人關係(而非專家對病患),治療者的經驗,察識與知覺構成治療過程布景,當事人的察識與反應則為舞台上演出的戲目。諮商員主動分享自已的知覺與經驗。

一種在你我真誠關係的基礎上運作的雙向投入,治療者以誠實而直接的反應面對當事人,挑起當事人的自省,而不以「有病」的眼光相向,不時給當事人回饋。

(四)當事人在治療中的經驗

1.當事人的第一項責任:

在完形治療中必須決定自己希望從治療中獲得何種幫助如何應用,治療時間中使當事人學習為自己的想法、感覺和行為擔負更大的責任。

2.當事人在治療中階段的整合程序:

第一階段:發現當事人對自己和往事有了新的看法、領悟生命中的重要人物。

      *當事人的反應:訝異

第二階段:調適當事人察覺到自己多了許多選的機會,準備踏出擴展自己的

     第一步。*當事人的責任:隨時給予當事人支持,鼓勵他們勇於實踐 。

第三階段:同化當事人學習如何改變他們所處的環境,學會如何去擴大自己的

機會並在環境中擷取自己所需的資源。 *當事人的任務:明確地告知當事人,在他們的內心已發生某程度的改變,某些事情已被完成,某認知也已被修正了。

治療技術

(一)原則

1.此時此地

完形治療學派不強調過去經驗對現在行為的影響。他認為只有屬於現在的才是現實。當當事人想起過去的某事時 , 他所回憶起來的過去以成現在 ; 當患者談及將來事時 , 將來是以成為現在事。

2.我與你

只諮商者與受輔者是人與人的關係 , 我與你的關係 , 非特別指指導者與受助者的關係。

3.使用“我‘語言

在表達自己的感覺時,練習使用“我”語言,才能直接的,誠實的面對自己的感覺,承擔自己的責任。

4.使用“察覺性”語言

集中注意力表達經驗的過程及性質,而盡量避免論及經驗的原因。

5.以直敘句代替問話

是以問句方式進行晤談,可要求其先以肯定的形式說出,或說出對此問題感到懷疑之感受,藉以訓練當事人勇於表達自己的感受。

(二)主要技術

1.空椅法

代表當事人另一種對立的想法或真實人物 , 將心中的話對著空椅子說 , 然後試著進入而體會另一方之感受 , 並將其表達出。

2.“我負責”遊戲

治療者要求患者在講出自己的為人與感覺之後 , 一定要加說“我為自己剛才說的話負責”。

3.“我有個秘密”之遊戲

患者先想出一件屬於自己的 , 與罪惡感 , 羞恥趕有關的秘密 , 但不要說出他 , 然後試著想當他把秘密告訴對方 , 對方可能做出什麼反應 . 目的在體驗羞恥感與罪惡感。

4.“繞圈子”遊戲

當事人繞著團體而走 , 然後向團體成員說些難以啟齒的話 , 這個練習的目的是要當事人體會恐懼 , 以及把恐懼說出的感受。

5.對話遊戲

當事人將心中衝突 , 對立的兩種情感互相對話 , 藉以理出衝突的情緒。

6.誇張遊戲

這個遊戲是要喚醒你注意當事人的身體語言與非語言線索 . 這種遊戲是重複地誇大某些舉動 - 如態度或手勢 , 讓當事人去充分正是你的感覺。

7.角色扮演

例如: 由女兒扮演母親 , 母親扮演女兒 , 兩者互相對話 , 藉由此體會出彼此的感覺。

貢獻及批評

(一)貢獻

1.鼓勵直接接觸與表達

2.強調此時此地

3.重視非與言行為

4.拒絕當事人已絕望 , 無助為藉口

5.強調人類行為的整體性

6.重視人的價值與目的存在

(二)批評與討論

1.過於強調經驗

2.某些技巧讓當事人覺得像傻瓜  

3.技術被濫用的困擾

4.對保守的中國人有些窒礙難行

5.缺乏統計上的實證說明其成效

6.無法適用於各種適應不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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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最容易的一件事就是成為你自己。但是人們卻不那麼想,似乎每一個人都想成為別人。你看到一個明星,你就想成為一個明星;你看到一個有錢人,你就想成為一個有錢人;你看到一個姣好身材,你就想成為姣好的身材;每個人都想成為除了自己以外的人。

“想成為什麼”並不是你本性的狀態,因為如果你是,你就不用去想;你會去想,就表示你並不是。你想成為你不是的,麻煩就在這裏。做一個不是自己的人,永遠都不可能做好,即使做好了那也不是自己。

橡樹的種子變成大樹,那沒問題,因為它已經是那個,樹木已經在它裏面,種子要做的只要把它顯露出來。但是一個玫瑰的種子不能變成一棵樹,一棵橡樹也開不出玫瑰花,不管它怎麼努力,那都是不可能的,它無法變成它不是的。

所以,問題不在你想變成什麼,問題在於你必須先瞭解你是什麼!問題在於你要如何把那個你是的顯露出來。這有如米開朗基羅在打造石雕的過程,你必須在一顆石頭裏面先看出“它是什麼”,然後再把它顯露出來。



這也是我一直在困擾的問題。其實問題的關鍵不是要不要做自己,而是要不要做“現在的”自己,要不要改變“現在的”自己——many people only focus on individual differences but overlook the changes of a person at different life stages。因為所謂的“自己”,除了先天基因以外,很大程度還是家庭、環境,還有自己的選擇決定的。當然我不能選擇做男人,我也不能選擇做美國人,但我可以選擇,至少是導向,我的職業、愛好、性格。那麼我所做的每一個選擇,究竟是在改進自己成為更理想更完美的自己,還是在改變自己違背“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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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隻手指頭都不夠力....

我要回家了byebye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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